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本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欧共体商标简称CTM(European Community Trade Mark),亦称欧盟商标,是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早已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欧共体商标注册是根据《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来进行的一种注册方式,这是一种区别与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它也有其优越性。
一、 欧盟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1993年12月20日,欧洲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欧盟商标注册的40/94号“条例”(即欧共体商标法),该“条例”于1994年3月15日生效。根据该“条例”规定,在欧盟内部设立“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管理局(OHIM)”,简称“内协局”,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事宜。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二、 欧盟商标优势
1、 申请人无限制。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2、 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注册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3、 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5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4、 共同体注册是双重保护原则,共同体注册商标不取代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与国际注册商标一样继续存在。
(1)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2)共同体注册商标申请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间,共同体国家的在先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国家在先的权利人在知道的情况下容忍在后的共同体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五年,则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将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权人。
5、 共同体注册对申请语言没有限制,可使用任一共同体成员国的语言。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的任意一种语言,作为他人异议、撤销或无效的语言。
6、 对国内基础注册未做要求。
三、 欧盟商标的缺点
1、共同体商标注册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共同体27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2、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的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7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四、 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和地点
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和地点有三种:
1、直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
2、向各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申请;
3、向荷比卢商标局(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建立的商标局)申请
五、我司代理欧盟商标申请所收取费用
项目 | 前三个类别 | 每增加一个 | 备注 |
商标查询 | 1500 | 1500 |
官方回执:一个月 注册时间:10个月 须签订委托书 |
商标注册 | 15000 | 4000 | |
需提供: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类别、产品及服务名称、商标图样 公告期:三个月 有效期: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