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净化市场,针对中国境内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我们采取如下维权模式:
(1)、初期阶段需要做的工作
n 授权委托
权利人需要与我方在维权意愿方面达成一致,签订《维权合作协议》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共同明确维权授权书的授权方式,内容及范围。就相关系列作品在中国境内被侵权事宜,委托我方以客户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n 调查取证
很多取证工作由于专业的跨度,造成很多律师在取证时存在效率和深度缺陷的问题,我方采用的都是专业律师与下属调查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联合的模式调查取证。针对各行业系列作品,我方将指派具有背景知识的专业调查人员研究作品特性及真伪辨识方法。在全国维权工作展开时,对各地合作律师和调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当然,必要时为了提升更方便有效的维权服务,相关权利人需要向我方提供辨别真伪的教案(出版识别鉴定方法的书面资料及或视频资料)对我方下属调查公司的调查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我方调查人员尽快掌握最基本的侵权事实、获得侵权损失方面的证据(损害赔偿依据)、锁定侵权人名单。
我方在调查取证阶段将采取的工作流程如下:
A. 我方针对各系列作品及行业特点,制定维权打假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与各地合作律师及调查员签署保密协议,启动全国维权打假网络;
B. 对各地调查员及合作律师进行集中培训,合格者方可参与维权打假行动(我方将全程指导监控当地律师办案,按标准打分,对办案律师进行综合考评,一案不合格立刻解除委托,以确保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客户风险);
C. 各地调查员对本地可能具有侵权产品的市场进行迅速调查取证,并在本地区对取证产品进行真伪鉴别,必要时提请客户提供专业支持;
D. 各地合作律师对侵权产品进行法律分析,列出侵权人名单并调查侵权人信息,通过公证等途径保全证据,提出维权建议书。
E. 我方将侵权人信息发客户审核确认,以便排除已得到权利人许可的合作方,锁定真正的侵权人。
(2)、确定维权途径并有效实施
通过调查取证确认并锁定侵权人之后,我方将向客户提供详细的维权建议书,包括侵权事实的法律分析、可以采取的维权途径以及我方的建议,由客户确定采用何种维权途径。一旦确定维权途径,我方将尽快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发送权利人确认,盖章并执行维权工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权途径主要有如下四种:
1)协商解决:我方专业维权人员将代理客户与侵权人协商,即起草、签署并通过向侵权人发送协商函,律师函等法律文书,与侵权人就停止侵权和赔偿问题进行磋商,接收停止侵权保证书,追索经济赔偿,起草、签署和执行和解协议帮助双方协商和解;或者由我方作为第三方(维权方)斡旋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一系列关于停止侵权,经济损失的赔偿额认定,赔付和相关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问题。
采取这种救济方式的优点是:效率高、投入维权的人力与物力成本最低,避免正面和直接的人力冲突,如果能够达成一致和解意向,根据侵权方的商业运营实力可酌情给予授权经营,有助于客户开拓市场运营区域。其缺点是:因为不会产生实质性打击,而且和解后产生的口头与书面协议无法产生必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导致侵权方,尤其是生产侵权产品的企业“重操旧业”的机率较高。
2)行政查处:即依《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已经掌握的线索和证据,我方代理权利人向相关层级的工商局、公安局、文化稽查执法部门、技术监督局等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或举报侵权及违法行为,请求执法机关进行侵权认定,对侵权作品生产及经营场所现场查扣、物流环节查扣、仓储地查扣等行政措施,将查扣的侵权作品做销毁或转商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侵权行为处以罚款。在行政查处后,我们可以与侵权方进行民事赔偿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凭借已经查抄的侵权作品作为侵权证据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采取这种救济方式的优点是:一旦运用恰当,维权效率较高,程序简易,维权周期短,取证直接,维权成本较低。其缺点是:行政机关不能在调解中就侵权赔偿损失进行认定,所以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仍要诉诸法院。另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侵权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当然被采信,法院基于被告的抗辩仍然会重新审查,最终定性可能与行政部门人认定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行政维权的彻底性不够,不能最终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加之有的地方行政执法过程不透明,使得很多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行政手段维权。
3)民事诉讼:这是实践中采用最多也是相对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如果客户决定采取民事诉讼作为主要的维权手段,起诉前权利人与我方一定要做好相关侵权的论证及相关准备工作,起诉中密切配合做好应诉工作,争取获得胜诉的结果。
涉及到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a)诉前临时措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诉讼延续时间往往很长,如果贵我双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了侵犯行为,我方可以在起诉前根据客户的授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配合客户在起诉前采取保护措施,请求法庭在诉讼开始之前就制止对方的侵权行为,把损失降到最低点。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种。 通常人民法院接受维权方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将立即开始执行。我方会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代理客户提出诉讼,因为如逾期不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b)启动诉讼程序,诉讼的核心部分是准备证据,整合涉及侵权的主要证据链。在具体审判中,当事人的举证达到了什么标准才算足够、充分,法律不可能做出明确规定。因为诉讼实践中,具体案件各不相同,各种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的作用也各不相同,举证责任何时倒置,举证责任何种情形下倒置,举证责任何时转移,难以规定整齐划一的标准。因此,我方会委派本所资深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为客户拟定并执行这一难度比较大的质证方案。
采取民事诉讼程序的优点是:具有公力性质,打击范围比较广,力度比较大,会产生公权力机关认可的赔偿数额,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挽回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而对于权利人再行通过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解决相同或类似问题,更具示范效应,对于其他侵权人而言,其无疑也更具影响力和威慑力。总体而言,通过民事诉讼,权利人可以达到既制止侵权行为又获得赔偿之目的。我方明白客户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净化市场,并非从中获利。在具体的维权过程中,我方将首先尊重客户的维权目的,根据侵权方的具体情况提出最恰当的解决途径。我方谨建议客户可以选择侵权性质恶劣的个别侵权者,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一旦得到对客户有利的判决,我方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或给其他侵权方发警告信—将胜诉判决附在警告信中,争取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缺点是:侵权诉讼延续的时间往往较长,取证程序的法定要求比较高,对侵权证据的评估与审查要求也比较高,诉讼时效也受法定限制。要求律师对诉讼程序的把控比较严格,因在必要时还需申请鉴定程序,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作品真伪的鉴别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要求也比较高,诉讼律师素质的高低导致诉讼结果的差异性也往往比较大。
4)刑事诉讼:根据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侵权性质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针对侵权事实,经过初步调查后,如果侵权方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注:我方专业律师会根据掌握的证据,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犯罪做出判断并建议客户采取相应的举动。如果因案值不够不足以使公安部门立案,我方将主动协调公安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工商部门,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解决),或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对于侵权行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采取这种救济方式的优点是:对侵权人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对侵权人产生的震慑力也最大,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会对侵权人产生终结性的效果。缺点是:立案要求比较高,启动诉讼程序比较复杂,非达到法定侵权数额与情节不能进入刑事救济程序。
以上四种维权途径各有利弊,在维权工作中我方将根据客户的维权目的和客户的利益,在充分征求客户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维权途径并有效实施。一切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方便的维权流程,争取达到净化市场、打击侵权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