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1、在日本商标以注册形式加以保护的制度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明治政府基于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的需要、并为了满足国外许多国家的要求,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制度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急起草制定,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颁布的。该《条例》仅比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晚27年。
2、平成15年(2003年)1月1日,日本在《商标法》第68条件第30款明确规定,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个别手续费的支付办法,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另外,《商标法》第68条第28款中明确规定,不接受对基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补正。
3、日本现行的《商标法》(公9章85条,附则30条)是昭和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后,与昭和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4、日本商标的注册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地域集体商标)、防御商标。
5、日本的商标法属大陆法系
6、日本采取的是一商标一注册原则。在提交商标申请的时候可以一标多类,即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在一份申请文件中指定多个类别。
7、日本属于马德里成员国,马德里指定费为137CHF(申请费)+457CHF(注册费)
国家英文缩写:JP
二、费用及资料
项目 | 第一个类别 | 每增加一个 | 备注 |
商标查询 | 1500 | 1500 |
官方回执:一周 注册时间:12-15个月 须签订委托书 |
商标注册 | 请来电咨询 | 请来电咨询 | |
需提供: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类别、产品及服务名称、商标图样 公告期:两个月 有效期:10年 |
三、公证认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