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1、菲律宾最早的第166号商标法制定于1947年6月20日,距今有50年的历史。期间经过4次修订,分别为1951年6月11日的638号商标法,1953年6月16日的865号商标法,1978年2月17日的第20号专利局行政法令及1987年的第133号执行法令。现行的商标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菲律宾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以美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为蓝本。
2、商标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
3、可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
4、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原则,一个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
5、菲律宾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里斯本文本及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3-30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一。菲律宾于2012年7月25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指定费:100CHF
6、注册人必须在商标取得注册后的第3年进行使用宣誓。第5年与第6年之间,第10年与第11年之间和第15年与第16年之间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提交一份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声明书,并提交取得注册后在菲律宾商业中连续5年、10年、15年的使用证据
国家英文缩写:PH。
二、费用及资料
项目 | 第一个类别 | 每增加一个 | 备注 |
商标查询 | 1500 | 1500 |
官方回执:两周 注册时间:6-12个月 须签订委托书 注册后需要宣誓 |
商标注册 | 请来电咨询 | 请来电咨询 | |
需提供: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类别、产品及服务名称、商标图样 公告期:30天 有效期:20年 |
三、公证认证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