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前裁定的规定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商标异议裁定有序进行,特对要求提前审理的商标异议案件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商标异议案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前进行审理:
1、被异议商标的裁定结果影响到司机法关涉案单位有关案件的审理。
2、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需要涉案的被异议商标裁定结果,以便为其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3、商标异议案件涉及到国家、集体或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
4、其他部门急需涉案的被异议商标的裁定结果,为其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5、被异议商标的裁定会影响有关当事人使用评审程序或其他商标注册程序的。
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
7、被异议人够举证证明异议人通过异议程序敲诈被异议人的。
8、其他需要提前裁定的。
(二)商标异议案件要求提前审理程序
1、要求提前审理商标异议案件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异议收文科递交提前审理申请书,并说明理由。该申请书没有规定的格式,标题要含有“要求”“提前”字样。内容除要求提前的理由外,一定要表明是对哪一件异议案的请求。申请人名称要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一致。
2、商标局异议收文科收到申请后,打收文的条形码。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交给负责形审分案的处长。经审定符合提前审理条件可以提前审理的,有处长分配给办案人员承办。
二、查阅异议案卷的规定
为保障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异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规范阅卷人的阅卷行为,保证案卷安全和阅卷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规定如下:
1、阅卷人应当是本案商标异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需要查阅异议案件有关材料的,阅卷申请人应提前通过书面或电话预约,商标局异议部门应为当事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
3、阅卷人阅卷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或代理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4、阅卷人在阅卷时应填写查阅案卷有关材料的阅卷单,商标局异议处工作人员在核查无误后方可予以调卷。
5、查阅案卷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带出阅卷场所。
6、商标局异议处工作人员应先清点案卷内的材料,对双方当事人在异议或答辩中声明属于商业秘密或隐私内容的,不允许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或复印。
7、查阅的案件材料除商业秘密或隐私内容外可以摘抄或复印,但应当经异议处工作人员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复印。复印费自理。
8、阅卷人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中的材料。
9、阅卷人在查阅案卷后应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换异议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面清查,确认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归入案件卷内。
三、回避制度及廉政制度
商标异议案件的裁定虽然是行政裁定,但有司法审判的特征。因此在异议裁定的过程中,商标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制定了《商标异议处审查人员回避制度》。(略)
关于廉政制度,除了上级提出的各种廉政措施都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制度外,根据商标异议的特点,商标局还规定了“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阅非本人承办的案卷”;“未经领导安排,不准私自接待案件当事人”;“不准向案件当事人提供带有倾向性内容的咨询意见”;“不准在异议裁定书寄送之前,将异议裁定情况告之当事人”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