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收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合并与分立规定〉)规定了外资企业进行合并的两种方式,即一实体接收另一实体的〝吸收式〞合并及产生完全新的实体的〝新设式〞合并。〈合并与分立规定〉允许合并公司享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将其重点放在采取吸收式合并或新设式合并,而不是集中注意力于程序上面。存续的公司可能是任何一种有限责任公司,但由此产生的实体的注册资本须相等于合并实体的注册资本总额。
〈合并与分立规定〉亦涉及外资企业收购中国国内公司(包括国有企业),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及规定,并符合下述准则:
在进行任何合并之前,必须履行某些准则。这些准则中最基本的一条是合并各方已经完成其证实文件中列出的资本出资,以及它们已经开始生产或营业。此项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与收购。就与中国国内公司合并而言,则要求对合并实体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已经完成资本出资或已经根据证实文件提供〝合作条件〞。
至于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及作出批准的政府机构将取决于合并当事人各自所在的管辖区、总投资规模及合并前与合并后实体经营的业务类型。为了确定正确的批准程序,有必要与当地政府官员及当地律师磋商。其它政府机构(包括税务机关与海关)亦可附带介入。如属于〝吸收式〞合并,申请人须为存续一方。如为〝新设式〞合并,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同意作为申请人。
申请须提交下述文件:
1. 一份批准申请书连同合并协议正本,其中列出:
2. 合并各方的董事会(或合并前实体的最高批准机构)批准合并的决议;
3. 各当事人的证实文件;
4. 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与批准证明副本;
5. 经授权的中国验资机构向各当事人发出的验资报告副本;
6. 各当事人的资产、负债与财产清单;
7. 各当事人上年度经审定的财务报告副本;
9. 合并后公司的建议组织文件草稿;及
10. 批准机构要求呈交的任何其它文件。
〈合并与分立规定〉规定,批准机构应于接到上述文件之后45天内作出其对合并的初步书面批准或拒绝。
如交易规模相当大,势必涉及反竞争的考虑因素,则上述45天批准程序可延长到180天。对构成反竞争合并的内容并无数量量度,要衡量的倒是就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而言,合并是否导致行业垄断或市场上的操控地位,从而影响公平竞争。在延长期间,批准机构有权举行听证并对受垄断影响的相关市场展开调查。
即使在合并完成之后,新合并实体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提交其合并后的所有文件(包括所需的许可证与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