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时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其终极目标时形成和获得自己对市场的独占权,为自己的已得尤其是即得市场利益奠定法律基础,以此来限制他人对自己市场利益的瓜分,是一种新型的也是合法的垄断行为。因此当今世界企业的竞争,已经逐渐演变为知识产权的竞争。
对于国内技术研发型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建立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服务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其专业化的服务,促进企业的技术研发。建立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机制和制度,鼓励研发人员对其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研发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审查和检索,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为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带来隐患,并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形成自己的即得利益垄断和独占。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相互许可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抢占更多的市场。这一点尤其在进入国际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1、基础研究型的知识产权工作
基础研究工作往往形成的成果具有很强的领先性,其研究难度大、周期长,而且其可能形成的经济增长点和使用领域往往在短期内很难看到。对于这类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且在成果完成后应该基于此成果进行基础成果的专利申请,以及基于此成果的具体应用的专利申请。实现对成果的综合立体专利保护。
2、技术跟踪类的知识产权工作
技术跟踪类的研发往往基于对技术领先型企业的技术跟踪,以发现和寻找自己的切入点,由于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到位,通过对知识产权文献的检索分析,可以很好地跟踪他人的技术,同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技术措施在规避其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二次开发,重新获得知识产权。如果在无法规避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其为基础进行深入研发,形成针对具体领域的专利,以获得强制许可和交叉许可的资格。
3、技术模仿类的知识产权工作
合理的技术模仿不是技术抄袭,但是在做技术模仿要基于对其所模仿的对象进行知识产权和技术层面的全面分析,作出可以规避其知识产权保护或者获得能进行交叉许可的技术方案,以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
4、国防、军工类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国防专利保护条例,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成果申请专利,其专利文件将不被公开,而采取保密审查和保密管理,具体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所属的国防专利局具体负责。因此对于国防、军工类企业同样会面对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工作同样重要。
(原作者: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