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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介绍
专利合作条约简介
PCT于1970年缔结,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订。PCT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的缔约国开放。必须要向WIPO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通过该条约,申请人只要提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对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此种申请可由凡属缔约国国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一般可以向申请人作为国民或居民的缔约国的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位于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加入《欧洲专利公约》、《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哈拉雷议定书》(《哈拉雷议定书》)、经修订的《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创造有关的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亦可分别向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局(EAPO)提交国际申请。
然后,需要对国际申请进行所谓的“国际检索”。这一检索由PCT大会指定作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的主要专利局之一进行。通过这一检索,将得出“国际检索报告”,该报告中摘录了已发表的文件中可能对国际申请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产生影响的引语。同时,国际检索单位还要编拟一份关于专利性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将把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决定撤回申请,尤其在根据该报告或该意见很可能无法授予专利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如果国际申请未被撤回,则将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由国际局公布。书面意见不予公布。
PCT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普通公众都大有好处:
(i) 申请人有比他在PCT以外的程序多18个月时间考虑是否希望在外国寻求保护、在外国的每一个国家指定当地专利代理人、准备必要的翻译材料以及缴纳国家费用;他可以肯定,只要他的国际申请是按PCT规定的形式提交的,任何被指定的主管局在处理申请的国家阶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驳回申请;他还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或书面意见,比较有把握地评估,他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机会有多大;申请人还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期间对国际申请作出修正,以使该申请在被指定的主管局处理之前符合要求;
(ii) 有了国际检索报告、书面意见,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况下,附于国际申请之后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可以使各专利局的检索和审查工作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甚至基本消失;
(iii) 由于每件国际申请都是与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的,因此第三方也可以更好地对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形成有充足依据的意见。
PCT设立了一个联盟。该联盟设有大会。PCT的每一个缔约国都是大会成员。
PCT体系与传统专利体系的比较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按照PCT提出的申请称为PCT国际申请。
传统的专利体系与PCT体系的比较
传统的专利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向其他不同国家提出的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由于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本国专利法,就会产生如下问题:
多种形式要求
多种语言
多次的检索
多次的公开
申请的多次审查
12个月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
PCT体系:国家申请提出后12个月内按照PCT规定提交国际申请,要求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在完成国际阶段程序后,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
一种形式要求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审
国际申请可按需要进入国家阶段
可在30个月缴纳所要求的翻译费和国家费,而且只有在申请人希望继续时才缴纳
PCT体系的简介(1)
PCT体系是专利申请体系,不是专利授权体系,不存在PCT专利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申请的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国际阶段,由下列部分构成
国际申请的提交
国际检索
国际公布
国际初步审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
国家/地区阶段
授予专利的决定完全由进入其国家/地区阶段的国家局、地区局做出
PCT体系的简介(2)
只有发明可以通过PCT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类似的权利保护
外观设计和商标不能通过PCT途径获得保护
PCT和工业产权领域的其他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一样,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PCT体系的运作
PCT申请人
1.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2.对不同的指定国可有不同的申请人(细则R4.5(d))
3.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PCT成员国
PCT申请在哪儿提出
PCT申请多数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或者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选择向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专利局、欧亚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分别提出国际申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只能向作为他们受理局的WIPO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此外,所有PCT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也可以选择国际局作为受理局。
国际申请的效力
国际申请可以产生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员国,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对某些地区专利条约成员的PCT成员国还可产生地区专利申请的效力。由哈拉雷协议,欧亚专利公约,以及欧洲专利公约建立起来的地区专利体系的成员国可能会"关闭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途径",即指定该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可自动被作为地区(ARIPO、欧亚或欧洲)专利申请处理, 并由各自的地区专利局处理。
国际申请的标准化
PCT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某些标准,按这些标准准备的国际申请才会被所有的PCT成员国受理,就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会因为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要求(以及产生的费用)而需要相应的修改。PCT规定不允许各个国家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PCT不同的或额外的要求。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条约A11(1))
1.申请人根据其国籍或居所有资格向受理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只接受中国的国民或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申请中有多个申请人时,至少有一个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是中国,就认为已满足要求。
2.国际申请是用规定的语言撰写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3.国际申请至少包括下列项目:
(1)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PCT/RO/101表,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 ,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2)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3)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4)说明书
(5)权利要求书
确定国际申请日非必须、可以随后办理的事项
1.费用
2.申请人的签字
3.发明名称
4.摘要
5.附图,无论是正式图或非正式图
但应注意的是附图对理解发明是否必要
后提交的附图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