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12个月。
欧洲专利申请人希望利用以前申请的优先权的,应提出优先权的声明以及在先申请的副本。
如果在先申请未用欧洲专利局官方语言书写,则应提出一份使用欧洲专利局一种官方语言的该申请的译文。
优先权声明及文件:(1)优先权声明中应写明原申请日、提出原申请的国家或原申请所在国及该申请号。
(2)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应写明原申请的日期和国家。应在原申请十六个月满期前提交申请号。
(3)在提出优先权请求时,应在优先日满期前的十六个月内提交原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由接受原申请的主管局证明,并应附有主管局关于提出原申请的申请日证明。
(4)如要求用欧洲专利局正式语言对原申请进行翻译,应从优先权日起二十一个月内提交该译本。
(5)在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单行本中刊登优先权声明。
请求审查:(1)根据书面请求,欧洲专利局应审查欧洲专利申请及该申请所述的发明是否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要求。
(2)申请人可以在自公布欧洲专利检索报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审查的请求。在审查费没有缴纳之前,请求不应视为已经提出。请求不得撤回。
(3)如果在(2)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审查请求。欧洲专利申请应视为撤回(deemed as withdrawn)。
(4)审查部门应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不确定)内补正。并附带不予授权的理由。
审查部如果认为欧洲专利申请和该申请所述的发明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应决定授予对指定国有效的欧洲专利,但以符合下列的条件为限:
a)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确定申请人同意审查部准备授予的欧洲专利的文本;
b)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4个月),缴纳专利授权费和印刷费并提交权利要求另外两种语言的译本。
c)到期应缴纳的年费和滞纳金已经缴纳。
如果授予专利费和印刷费没有在适当的时日缴纳,申请应视为撤回。
保护期:申请日起20年,对欧洲专利的任何侵权应按照各国国家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