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三国关税同盟是由3个相邻的君主立宪国家组成的经济联盟。原名Benelux是一混成词,由三国的名称首2至3个字母所组成。覆盖面积74,102平方公里,人口约2710万。
比荷卢知识产权(商标与外观设计)公约 (BCIP)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在商标与外观设计领域的一个联合法律框架。BCIP确定了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及其各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BOIP与三国知识产权局密切合作,确保知识产权立法得到落实,并促进商标和外观设计在比荷卢联盟境内得到保护。BOIP执行董事会与局长负责向部长委员会提交有关修正案的建议。该委员会或者立即进行修订,若有需要与国际法规保持一致的话,或者它将向三国提出修订建议供其批准。
比利时
比利时王国(荷兰语:België,法语:Belgique,德语:Belgien)是一个西欧国家。它是欧洲联盟的创始会员国之一,比利时是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欧洲专利组织(EPO)成员国。比利时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1984年3月28日-专利法(2008年12月22日更新),2011年1月10日法,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2011年1月10日-本法具体实施专利法条约,欧洲专利条约修改案和专利法修正案。
知识产权局(IPO)是联邦政府的公共服务部门。 世卫组织是FPS经济的一部分,更具体地说负责总局的监管和市场组织。 他是负责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世卫组织目前拥有60名员工。在比利时不被认为是发明的有: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计划原则或方法等。
荷兰
荷兰,正式名称为尼德兰王国(荷兰语: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位于欧洲西北部。荷兰是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欧洲专利组织(EPO)成员国。荷兰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法1995(1994年12月15日法,涉及与专利相关的规定),2005年2月19日法,关于认定植物新品种,销售繁殖材料,和授予育种者权的实施细则(种子和育种材料法,2005)等。
知识产权局是荷兰政府的职能部门,为荷兰的中心登记处。专利局设有审查部、上诉部等。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法案的要求,专利局有权拒绝对文件的登记。任何人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专利的说明书应该清楚完整,涉及的定义应该精确,如果必要应该提交附图。
卢森堡
卢森堡(卢森堡文:Lëtzebuerg、法文:Luxembourg、德文:Luxemburg),全称为卢森堡大公国[1],被邻国法国、德国和比利时包围,是一个位于欧洲的内陆国家。卢森堡是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欧洲专利组织(EPO)成员国。卢森堡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1998年5月24日法,修改1992年7月20日专利法(修改专利制度),1992年7月20日法,修改发明专利制度,经1998年5月24日法修改等。
卢森堡专利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同等法律地位的群体提出。专利的申请可以由一个或更多个申请人提出。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继受人。专利的申请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文件,专利申请需要缴纳提交费、公开费等费用。